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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抵扣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11-01 11:15:45

2018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问题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家电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现将设备家电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计入当期的一次性成本,不按年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购买,是指以货币形式或者自建方式购买,其中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购买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当以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费用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费用确定单位价值。


(2)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置的固定资产,除分期付款或赊销外,按开票时间确认;分期付款或赊销购买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达时间确认;自建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每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以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如果您不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则在接下来的几年内不得更改。


5.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办理享受政策相关手续,留存备查的主要材料如下:


(1)固定资产购置时间数据(如货币形式的固定资产购置发票、分期付款或赊销购置固定资产到货时间说明、自建固定资产竣工决算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会计凭证;


(3)说明相关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六、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执行,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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