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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11-01 11:16:01

2018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出口退税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是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一)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价标准:


1.将生产企业评价标准中的“上年末净资产大于企业上年度办理出口退税(不含免税)金额”调整为“上年末净资产大于企业上年度办理出口退税(不含免税)金额的60%”。


2.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考核标准中“上一年度出口退(免)税未申报超过6个月(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长的大型设备的除外)”的考核条件。


(二)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价次数限制。企业出口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估工作。


(3)考核标准调整后,符合第一类出口企业考核标准的生产企业可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调整。


考核标准调整后,对符合二类出口企业考核标准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调整工作。


二、全面推行退税申报无纸化。


(一)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全覆盖。各地税务机关要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出口退(免)税申报、发证、审批、退库等业务的“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高退税效率。2018年12月31日前,无纸化退税申报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2)实现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无纸化退税申报全覆盖。根据企业自愿原则,2018年12月31日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将全面实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三是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一)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办理退税。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生产企业备案、现场检查、退税发票开具、退税信息传递等工作,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二)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防范经营风险。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企业需要,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控度,构建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防范退税代理业务风险。


四、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


(1)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以方便出口企业及时收集单据并尽快办理符合条件的退税申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退仓进度和申报退(免)税时限,方便出口企业按时足额获得出口退税。


动词 (verb的缩写)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退(免)税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出口企业经营类别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并在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估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完成”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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