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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百科

总结:十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11-11 09:51:18

0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9〕2号)。




0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所属行业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的不适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行业


2.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且不适用税前扣除政策的活动。


3.企业委托的不属于境外个人的R&D活动。


4.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根据R&D项目对享受附加扣除的R&D费用设置辅助账户,准确归集计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R&D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R&D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的R&D项目分别收取可抵扣和可抵扣的R&D费用。


5.企业应单独计算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并准确合理地收取所有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实行附加扣除。


[执行期]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郭克法证〔2017〕21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提高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03、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三年内按实际从业人数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优惠企业所得税。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茶山镇)。纳税年度终了,企业实际减征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少于减免税总额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按差额扣除企业所得税。当年未完成扣款的,不结转下年扣款。


[享受条件]


1.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2.本办法所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是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令第号)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和通过自谋职业安置。


3.企业招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不仅可以适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适用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往年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退役士兵,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过去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且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优惠待遇,直至3年期满。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士兵司关于进一步支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021号);


2.茶山镇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茶山镇省税务局茶山镇省退役军人事务办公室关于明确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2号)。




04、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已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如果他们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则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三年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将按实际从业人数依次扣除。 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茶山镇)。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扣除税额,应当从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当年未完成扣除的,不得结转下年。


[享受条件]


1.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2.招聘的关键团队人员类型,包括:


(一)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农村贫困人员;


(二)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当年的大学毕业生。


3.享受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标注“企业税收吸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证》。


4.企业可以雇佣就业人员不仅是因为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因为其他特殊项目支持就业。


[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直至3年期满。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0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


3.茶山镇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茶山镇省税务局茶山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茶山镇省扶贫开发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3号)。




0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中属于股息、红利的永续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本办法所称永续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者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具有赎回(续)选择权或者无确定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和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


2.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券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券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人支付的永续债券利息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发行永续债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其他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者披露其适用的税务处理方法。


4.发行永续债的企业每种永续债产品的税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执行期]


自2019年1月1日起。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券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06、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1.根据企业投资者对转让创新型企业cdr取得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型企业cdr取得的分红收入的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根据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对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分红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QFII、RQFII以人民币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cdr所得的股息收入,视同转让或持有创新企业发行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


[享受条件]


企业CDR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创新型企业试点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的规定,由境内存托机构发行并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以试点企业境外股票为基础,由境内存托机构发行。


[执行期]


2019年4月3日发布,文件废止前适用。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型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07、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污水处理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和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行维护的企业。


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实践1年以上,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并具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并具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环保设施运营服务的年营业收入不得低于总收入的60%;


5.具备检验能力和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能够满足作业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要求;


6.确保其运营的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持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7.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为丙级或丁级。


[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60号公告)。




08、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包括《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新建饮用水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至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第一次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含试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2.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项目在减免税期内转让的,受让方可自转让之日起剩余期限内享受减免税;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重复享受该项目的减免税优惠待遇。


3.从事承包经营、承包施工和内部自建项目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生产经营项目收入,应当与优惠后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收入分开核算,合理分摊企业共同成本;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5.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根据投资金额、销售收入、资产金额、员工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6.各项目享受的具体条件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目录》。


[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


[政策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所得税优惠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新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




09、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优惠内容]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提供社区养老、托幼、家政服务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总收入。


[享受条件]


社区是指由生活在一定地理区域的人们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以专职照料、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食品救助、紧急救助、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幼服务的机构,是指依托社区内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以全日托、半日托、计时照料、临时照料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幼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托幼服务是指为3岁以下(含)婴幼儿提供的照料、护理、膳食和保育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为家庭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通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妇、婴儿、老人、病人和残疾人提供的护理服务,以及通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清洁和烹饪服务。


[执行期]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10、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贫困地区扶贫捐赠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在政策实施期内,如果目标贫困地区脱贫,上述政策可以继续适用。


[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扣除的扶贫捐赠,可执行本政策。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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