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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 : 2021-12-11 16:31:08

众所周知,《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是国家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组织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的许可证。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也俗称影视许可证。一般来说,想拍电影或者电视剧,首先要有影视许可证。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条件
1、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2.有著作权人的授权生产证明或者协议;
3.有申请出品剧目所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导演)、导演、摄影师、演员等创作人员;
4.有经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者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剧本;
5.有申请生产所需的专用设备;
6.有申请制作所需的专项资金;
7.有明确的拍摄周期计划。
二。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申请材料
1.版权所有者授权证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表(乙类)一式两份;
5.主题规划审批材料共青城和宝安材料;
6.生产资金证明(财政部门出具);
7、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剧本审查意见;
8.拍摄周期计划。
三。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审查程序和期限
1.验收: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查,当场出具书面受理或不予受理证明,并在24小时内将申请材料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到广播电视办公室进行审核。
2.审计:
(一)广播电视部门经办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 且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期间将暂停审批程序);
(2)董事应当自收到管理人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局办公室将审核决定移交广电部,广电部在2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5)广电办经办人员在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回复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公司的注册流程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在四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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