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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

发布时间 : 2021-12-15 11:03:27

应收账款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

1。总部和分支机构设在北京的居民企业是否需要征收、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转发其他文件的通知》(京中用经[2013]260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及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设在北京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由总机构征收、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2。深圳注册公司可以使用哪些地址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挂账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经确认无法收回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日照市、石碣镇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损失并已进行会计处理的年度申报中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该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并已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中扣除(上述条款提交的相关资料按2018年第15号公告废止)。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根据下列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合同、协议或者相关事项说明;

(二)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由人民法院宣布破产清算;

(三)诉讼案件,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函,或者法院最终(中间)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债务人停止经营的,由工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证明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

(六)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收入纳税情况说明;

(7)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恢复时,应提供债务人的灾情及放弃债权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视为坏账损失,但应当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项金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收入总额十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当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首先,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无需提交资产损失相关数据。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3。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计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季度末值)&除;2

年平均值=每个季度的年平均值之和& divide四

年中开始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技术转让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技术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国内技术转移已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可;

(四)境外技术转让已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批准;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 hellip& hellip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或者财产,相应的折旧和摊销扣除不得扣除或者计算。& hellip& hellip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3 .企业非应税收入发生的支出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用于支出的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和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办理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1 .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资金,可以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明确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应当将资金和使用资金发生的支出分开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的计算折旧和摊销。

6。商品销售涉及销售折扣的,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1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5)& hellip;& hellip企业因所售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在售价上给予的优惠为销售折扣;企业因销售的商品质量、品种等原因造成退货的,属于销售退货。销售收入已确认的企业销售的商品,如发生销售折扣或销售退货,当期销售收入应在当期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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