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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9月份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发布时间 : 2021-12-16 11:06:00

9月小规模非湖北籍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来的政策是3%减2%缴纳增值税。他们现在能按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吗?
甲:是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年前山西省凤岗镇第24号),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规模均小于深圳境外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货物,按简易法减按2%征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以3%的税率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货物,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货物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货物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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