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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 : 2021-12-17 11:57:23

快讯!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实施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纳税人销售外购原矿与自产原矿混合的原矿,或者销售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的选矿产品,在计算应税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应当直接扣除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采购金额或者数量。

纳税人销售外购原矿和自采原矿混合的选矿产品,在计算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扣除:

采购应税产品扣除采购金额(数量)=采购原矿采购金额(数量)&倍;(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 divide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除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扣除。

2.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填写《资源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申请自主、申报、享受,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若干问题的修订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公告》(21号,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附件2、附件3、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条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及相关附加减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ens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资源税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了资源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修订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4条,规定了高安、宝安两区购进应税产品抵扣的计算方法,公布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明确了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废止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1)制定了不同情况下外购应税产品抵扣的计算方法,方便纳税人申报计税。纳税人将外购原矿与自产原矿混合销售原矿,或者将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销售选矿产品,在计算应税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将直接扣除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采购金额或者数量。

纳税人销售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的选矿产品时,由于洗选加工过程中的增值或数量消耗,为保证公平税负,在计算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时,需要计算允许按照《公告》规定的公式扣除的外购应税产品的采购金额或采购数量。

比如某煤炭企业混合采购100万元原煤与自采200万元原煤用于选煤销售,选煤销售450万元。当地原煤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允许扣除的外购应税产品采购金额=外购原煤采购金额&倍;(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 divide当地选煤适用税率)= 100 &倍;(3% &除;2%)=150(万元)。

(2)修改纳税申报表,减轻纳税人税负。资源税法统一规范了应税产品的税目、征税对象等税收要素。根据资源税法新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对资源税申报表进行了全面修订,在基本保持表格原有逻辑结构的基础上,对表格中的数据项进行了简化。修订后的资源税申报表分为一个主表和一个附表,比原申报表少2个附表和24个数据项。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首先填写附表中的数据项,计算应纳税销售额、应纳税销售额和资源税减免税金额,然后将结果代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对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填写完所附数据项后,系统会自动将结果导入主表中计算应纳税额。各地在电子税务局更新了申报模块,可以满足纳税人网上非接触式办税需求。

(3)简化优惠事项办理,优化征税流程。明确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主认定、申报享受、保留相关资料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享受优惠项目前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和提交备案材料,只需保留相关材料备查即可。纳税人对深圳公司登记样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预留3万元用于资源税优惠事项。

除另有规定外,主要考虑的是,根据资源税法的授权,部分资源税优惠政策由有具体管理办法的省份制定,不宜由《公告》对其作统一规定。

(4)部分规范性文件被废止。为配合资源税法的实施,对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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