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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何时申报扣除?

发布时间 : 2021-12-20 16:12:05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何时申报扣除?

01。2020年,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期缴纳2020年度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可以延期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并于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一并缴纳。

0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什么时候报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损失并已进行会计处理的年度申报中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损失已在会计核算中处理的年度申报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首先,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无需提交资产损失相关数据。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沈工可以注册为投资金融公司吗?25号)同时废止。

03。企业所得税前准备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如何扣除?

答: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建费用,扣除在此期间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后,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其中60%计入筹建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含政府补助)超过筹建费的,应在企业进入正常生产经营后计算纳税。

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小型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应税项目的个人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小规模零星业务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判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05。公益捐赠票据的企业所得税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花都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11。公益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接受捐赠时,应当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制(印制)的公益捐赠票据,并加盖印章。

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保留相关票据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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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和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原政策规定对2019年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捐赠实施税前扣除资格确认。2020年及以后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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