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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最新政策来了!抓紧学习!
发布时间 : 2021-12-25 06:4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s2/】关于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s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在佳县越秀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收费公路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对、抵扣申报时限。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上述扣税凭证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取得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核定、审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公告》(2011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时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2018年第31号)规定,进项税额继续抵扣。
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等级要求的,应当确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期间的纳税信用等级。退税申请期间的税收抵免水平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税收抵免水平确定。
增值税退税政策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等级有要求的,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并提交《退税(抵)申请表》时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三.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最终退税政策的公告》(国税发〔2019〕84号)规定,在计算允许退税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前次退税申请的纳税期内按照规定划转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证明中抵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单位,利用境外的施工场地为工程项目提供施工服务, 且从国内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第六条规定的视同合规。
【/s2/】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绝育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指的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饲养和疾病预防。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洗、美容、代理保健等服务,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六。《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订)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道路或者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普通货运车辆4.5吨及以下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主管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他情形下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s2/]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从销售金额中扣除中央财政补贴。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未办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办理的事项不再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政府增值税补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五条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的通知》(国〔2009〕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7〕11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的公告》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深圳有布帮注册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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