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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企业拿到异常增值税凭证怎么办?
发布时间 : 2021-12-26 06:24:19

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是纳税人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来说,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是不能纳入正常抵扣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进一步遏制虚开,维护税收秩序,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了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的范围、具体处理流程等具体内容。
一、有哪些异常凭证
第38号公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丢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基础上,结合防伪税控系统实时比对、在线上传等功能,将真正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展为异常凭证。
具体来说,纳税人丢失或被盗且未开具或未上传到税控专用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审核比对,发现比对与缺失、无效的增值税发票不符的,为异常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38号公告将税务登记状态、税务风险管理功能与异常凭证识别有机结合。据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或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非正常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或缴纳税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同时,3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同时满足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为异常凭证。同时,38号公告保留了76号公告关于异常凭证的规定。即商业企业购销的商品名称严重偏离等,对应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正常凭证。
二。如何处理异常凭证【/s2/
3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入异常凭证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案例1
对于异常凭证计入进项税额的纳税人,暂不扣除尚未扣除的异常凭证,应转出已扣除的进项税额;
2。案例2
对异常凭证用于出口退税的纳税人,对尚未退还的异常凭证暂停办理出口退税,已退还的应补缴退税款;
3。案例3
对于异常凭证用于消费税抵扣的纳税人,参照增值税处理办法,即暂不抵扣未抵扣的异常凭证,应抵扣消费税或补缴消费税。
同时,38号公告为取得异常证明的纳税人提供了税收减免手段。纳税人对异常凭证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实,他们可以继续申报抵扣,申请出口退税或申报抵扣消费税。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取得非正常凭证申请抵扣增值税,并向注册地深圳公司恒诚信用流港申请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申请核销。如果真的符合相关规定,则不能转出进项税、收回退税、抵扣消费税等。,这充分体现了税收抵免的价值。
三。如何加强凭证管理【/s2/
纳税人应及时应对异常凭证,加强合同管理和供应商管理。
实践中,纳税人如果取得异常凭证,必须及时与出票人联系,查明原因,排除出票人符合异常凭证范围的具体条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要求出票人补开、更换符合要求的发票,以减少收款人的损失。
对于无法与开票方联系的业务事项,要分析查找原因,加强合同管理和供应商管理。
在合同管理方面,边肖建议纳税人将异常凭证的税务管理要求纳入合同范围,增强合同管理的针对性。比如,纳税人可以在合同中写明供应商开具发票的种类以及根据税法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受票人在滁州市和虎门镇纳税的限制开票时间和合同条款;明确出具异常证明后的赔偿责任。
在供应商管理方面,纳税人应全面收集整理供应商信息,详细了解各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确认哪些采购项目可以取得抵扣凭证。针对异常凭证多由商贸企业开具的特点,纳税人可以加强对供应商的实地走访,全面了解供应商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排除没有实际业务、只向供应商虚开发票的注册假企业。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集团内部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和供应商黑名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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