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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6个热点问题!请提前筹划!
发布时间 : 2021-12-27 10:09:34

2019年还有一个多月,各企业的会计又要忙了,因为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了,必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最近很多纳税人在后台留言,有一些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需要了解。今天,边肖将统一回答大家的问题~
01。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s2/】问:企业与员工约定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企业可以抵扣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部分年度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为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任何作为企业管理费单独收取的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承担职工工资的个税,由应付职工工资账款核算,属于工资薪金部分,可以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工资科目,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税前扣除。
02。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
【/s2/】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为所有在本企业工作或受雇的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允许分别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因为企业没有向全体员工缴纳企业年金,企业缴纳的部分员工年金是否不可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抵扣,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对只向部分特定群体缴纳补充养老保险不给予政策支持。因此,企业按社保部门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包容性,就符合政策的本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03。企业年金税前扣除
【/s2/】问:某企业2018年确认年金制度,2012年缴纳& mdash& mdash2017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上一年度没有年金制度,企业没有对上一年度进行会计处理,而企业在上一年度缴纳年金后,对上一年度的损益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调整。经过上述会计处理后,企业是否可以视为追溯扣除以前年度的扣缴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追溯期按5年确认?
答:可视为往年应扣缴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追溯确认期限不超过五年。
04。企业发生的工伤保险赔偿以外的其他赔偿的税前扣除
【/s2/】问:某企业员工因交通事故死亡,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企业与员工家属签订补偿协议,一次性支付50万元,其中社保部门按标准支付47.2万元,补偿协议与社保支付差额为2.8万元。企业支付的补偿款差额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除工伤保险补偿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或其近亲属)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阜康市、越秀区。
05。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税前扣除
【/s2/】问: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缴纳的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劳务派遣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将直接加入用人单位工会。被派遣劳动者工会经费由用人单位按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被派遣劳动者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劳动者可以直接参加用人单位的工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06。集体人身意外保险税前扣除
【/s2/】问:公司为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深圳市博雅乐器有限公司注册号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为国家有关规定的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从业人员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职工因公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允许扣除的商业保险,因此企业为全体职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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