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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可享税收扣减优惠!最新政策看这里!

发布时间 : 2022-01-01 06:45:11

重点群体创业可享税收扣减优惠!最新政策看这里!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在助力大众创业创新中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新版《大众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集了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其中,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吸引重点群体就业的最新优惠政策如下& darr

关键群体创业的税收减免

[享受主题]

1.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份的大学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开展高等教育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年份是指毕业的自然年份,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深圳市家居公司登记,三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2万元的限额依次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最高限额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减免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为限;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

纳税人吉林市大鹏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上一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享受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过去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2号文件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贫困人口备案,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或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关键群体就业减税

[享受主题]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收纳税的税收政策)的贫困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将根据三年内实际从业人数按固定顺序扣除。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提高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扣税,应从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当年不能扣除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021年12月31日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直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与被招用并持证的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税收政策)的贫困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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