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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谈谈:销售废弃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

发布时间 : 2022-01-02 06:40:45

千百惠小编谈谈:销售废弃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

当一家公司持续亏损时,它将取消其商标,该商标将被放弃。这时候就有人想把济南、坪山新区的废弃商标卖掉,但不知道是否已经造成侵权。今天,千百惠·边肖将告诉你销售废弃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客观上为侵犯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废弃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会使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流通并出现在市场上,混淆商品来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这种行为应作为商标侵权处理,使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一)在深圳市相同或者近似的公司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产品名称或者产品的装潢,可以用住宅地址注册,误导公众;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储存、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文章关键词: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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