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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调减、视同销售、免征
发布时间 : 2022-01-03 06:30:01

我们正处于繁忙的收集期的中途。亲爱的纳税人,您的申请进展如何?这个月是大征期,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按时申报!今天,边肖给大家呈现7个关于增值税的热点问题,提醒大家~
1.问题:我公司2017年购买了一栋楼,因专门用作员工宿舍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11万元进项税额未抵扣。2019年5月,该楼用途由职工宿舍改为办公楼,房产净值为80%。那么,以前按照规定不能抵扣的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时,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七条规定: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改变用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在改变用途后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倍;房地产净值比率
可抵扣进项税额= 11 * 80% = 8.8万元。
2.问题:我公司遵守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本月,我公司办理了进项税额转出,已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那么,相应的加扣是否需要减少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应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抵扣。根据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和扣除;已计提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的,在转出进项税额当期相应减少抵扣。
3.本月,我公司为集团内其他企业提供资金免费贷款服务。那么,我们需要按照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
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含企业集团)内企业之间资金无偿借用免征增值税。
4.我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本季度销售总额38万元,其中本期销售房地产18万元。那么,我们公司这个季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深圳股份公司登记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当期房地产销售后不超过10万元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由于公司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除本期销售房地产18万元外,销售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为2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
问题5。我们公司是一家客运公司。公司售票但客户逾期消费取得的逾期运输票收入,以及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周口市、东莞市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的纳税人取得的逾期运输票证收入,按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向客户收取的退票手续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方式缴纳增值税。
6.问题:我们公司是物业公司。本月,我公司向业主收取自来水费8万元,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6万元。那么,我们公司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自来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服务接收人收取的自来水费为其缴纳的自来水费扣除后的销售额,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率为3%。
因此,公司本月应缴纳增值税=(80000-60000)/(1+3%)* 3% = 582.52元。
问题7。我们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我公司销售的外卖食品收入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及政策解释有关规定: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餐饮服务征收增值税。
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餐饮实行相同的增值税政策,按照提供的餐饮服务统一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餐饮企业参与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餐饮企业购进饮料、农产品等商品,不经后续加工直接与外卖食品一起销售的,按照该商品适用税率和兼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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