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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五

发布时间 : 2022-01-07 06:22:35

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五

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  国知惩戒决字〔2019〕5号

代理机构:北京青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1212

负责人:杨莉

股东:、魏、赵秀彬、何佩英、王鹏、杨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来真家园18号楼3层3011室

纪律原因:

北京青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青创)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

具体事实:

2018年4 & mdash5月,北京青创为申请人佛山市于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悦三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内容明显相同或成分明显不同等简单替换的发明专利申请60件,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异常专利申请行为。这批申请的主题涉及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的各种配方,特点是:有些申请内容明显相同,如防治鸡痛风的鸡饲料及其制备方法(2018103578153)和防治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的鸡饲料(2018103578172),除主题名称外,技术方案明显相同;部分应用有简单更换不同深圳商标注册公司的icp成分,如预防新城疫的饲料添加剂(2018103578191)和预防禽霍乱的饲料添加剂(2018103578327)。唯一的区别就是简单的更换了饲料添加剂配方中的一些成分和比例。

2018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北京青创进行了采访。采访结束后,北京青创提交了《专利申请案件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声称因质检漏洞导致案件提交存在问题,主要原因是案件多次提交未及时撤回等。,拟自愿撤回佛山市于谦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18件、佛山市悦三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11件等48件专利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支持:

一、北京轻创机构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第二,谈话记录;

三。北京光创新提交的专利申请案件自查整改报告。

北京青创的上述行为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异常专利申请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修改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2019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专利代理人惩戒意见的通知》(国知惩戒函〔2019〕5号),告知北京光创新其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证据和权利。

2019年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北京光创新的书面声明,称该案涉及的60件异常专利申请在提交前已向客户暗示可能被视为异常申请,但客户仍强烈坚持提交,北京光创新本着保护申请人知识产权利益的精神提交,不得不做。

我认为,陈述材料未提交影响事实认定的实质性证据,北京青创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纪律决定:

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实施前,应适用北云福、深圳京青创实施的上述行为。根据修改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北京市轻警告。

当事人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局(帕尼)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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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发明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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