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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第16145908号“金童童及图驳回复审看不规

发布时间 : 2022-01-09 06:31:37

通过第16145908号“金童童及图驳回复审看不规

禁止使用非标准词语作为商标& mdash& mdash第16145908号,驳回金童通和图商标的复审案件

申请人:广州温明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第16145908号金童通途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

  一、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深圳注册公司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法律主体和使用人,是驳回复审的法律主体。申请的商标由申请人原创,文字部分的金字设计具有创造性,作为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申请商标进行初步审定。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被指定用于第38类有线电视广播等服务。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中的金字为非标字,作为商标使用时容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15年12月1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申请书正文部分的金字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在于商标申请是否未规范使用汉字,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禁止规定。

一.法律规定和应用分析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上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元素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在判断其他不利影响时,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考虑商标和指定商品、服务的构成。

二、本案商标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禁止规定。

商标申请的构成是“金童”,其中金字字母的表达形式(如图)与金字字母的标准写法不同。修改后的汉字不是标准的汉字书写方法。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有线电视广播等服务,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扰乱汉语规范使用秩序和文化公共秩序,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该商标申请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应当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三.综合评论

汉字不仅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也是中华民族日常交流的主要文字。同时,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汉语方言多而复杂,给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人之间的交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作为唯一能够弥合方言鸿沟、相互交流的汉语,它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共同语言。汉字是记录这种共同语言的最好工具。汉字使用不规范是对中华文明的破坏,会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后果。《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作为绝对禁止使用商标的条款,适用于非规范使用汉字商标的授权审查,完全符合法律精神,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综上所述,禁止市场主体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发明大量不规范汉字,可以有效规范汉字的准确使用,不断提高白银市和南海区汉语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水平,促进中华文化的健康发展和中华文明成果的良性传承。

文章关键词:申请商标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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