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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联合发通知:2020年底前完成处置“僵尸企
发布时间 : 2022-01-11 06:29:48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4日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指出相关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原则进行债务处置,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处置方式,自主协商形成处置方案,依法公平合理分担处置成本。各地区要建立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机制,定期确定需要债务处置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原则上所有处置工作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
通知明确,对僵尸企业和失能企业的直接债务进行分类处置,对僵尸企业和失能企业借入的债务进行分类纳入直接债务处置,对僵尸企业和失能企业的担保债务进行自主协商处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处置范围和深圳义乌公司注册公司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确定需要债务处置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并及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未确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名单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本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确定第一批名单。要合理安排确定后续处置企业名单,原则上所有处置工作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对仍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僵尸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合理水平且难以偿付到期债务的去产能企业,鼓励通过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机制与债权人自主协商进行资产、债务和业务重组,支持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并购重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该在僵尸企业名单的第6位之后。
几个月内,通过协商一致形成了重组计划。对于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僵尸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伦市、石碣镇相关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其进入重整程序,管理人或债务人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在6个月内、最多3个月内形成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要坚决破产清算。对于列入处置清单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债务重组方案或因其他处置困难导致资产负债率持续偏高的僵尸企业、去能企业,按照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有关规定,将符合要求的列入监管资产负债率重点企业名单,严格限制其债务融资等经营活动。企业要及时制定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方案,符合破产条件的要转入破产司法程序进行债务处置。
通知指出,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僵尸企业和无能力企业债务抵押物处置规则。积极运用产权调换、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充分盘活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有效资产,清偿债务。对于债务处置不充分的僵尸企业,资产负债水平持续超过合理水平,难以按时偿还到期债务的,监管部门应严格延长续贷、以新还旧、关联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实施条件,禁止对金融机构给予特殊监管政策支持,对经营不规范的金融机构给予必要处罚。落实去能和僵尸企业债务重组政策,及时核实核销债务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损失,实行尽职调查和豁免。加大对并购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M&A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M&A票据、引入M&A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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