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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详细分析:企业税务诉讼败诉案例
发布时间 : 2022-01-14 08:13:38
近年来,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企业败诉的案例不在少数。败诉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很常见,那就是企业自身的税务处理合规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税收法律法规认识不准确;二是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三是证据支持材料不全。
税收法规理解不准确涉税诉讼案件不仅涉及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还与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等税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密切相关。对税收法规理解和适用不准确是企业在涉税诉讼中败诉的主要原因。
H省税务局稽查局对H国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国拓公司)上一年度涉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稽查局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H国拓公司,要求其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此后,H国拓公司向稽查局提交了《纳税担保申请书》,称在目前情况下无法以现金方式缴纳所欠税款,拟为其目前正在开发建设的巴厘岛海印项目6号楼提供纳税担保。同月,稽查局对H国拓公司作出回复,称巴厘岛海印项目被查封,其提供的纳税担保抵押物不符合要求,其提出的纳税担保申请不予受理。
之后,H国拓公司向稽查局提交了第二份《纳税担保申请书》,并附H市发改委(以下简称H市发改委)向H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园公司)作出的《项目结算通知书》,要求以美园公司出资的一个景观项目的结算款提供纳税担保,以便其对上述处理决定作出行政复议。H国拓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决定为维持稽查局作出的决定。h国拓公司也提起行政诉讼,也以败诉告终。
本案中,税务公司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已被依法查封的财产能否抵押用于纳税担保。h国拓公司以其开发建设的巴厘岛海印项目第六栋楼作为抵押物向稽查局申请纳税担保,但巴厘岛海印项目此前已被稽查局完全查封,公司申请纳税担保时整个项目仍处于查封状态。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扣押的财产不得抵押用于纳税担保。据此,H国拓公司拟提供担保的第六栋楼不得作为纳税担保的抵押。
税务企业之间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工程结算通知书》能否作为税收质押的权利凭证。虽然H市发改委向美源公司发出的《工程结算通知书》中明确了工程结算的费用,但已支付和未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不详,也不清楚是否已满足支付条件或应何时支付。因此不能认定为美源公司确定的到期债权或应收账款。《工程结算通知书》所载结算款不属于《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的可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
翻到《企业涉税败诉案例分析》这本书,在从大量企业涉税败诉案例中筛选出的15个典型案例中,近一半案例中企业败诉案例的症结在于对税收法规的误解,包括收到欠条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可以调整、如何在未取得当期发票的情况下进行税前扣除、如何确认当期收入以及如何理解税款追缴期限等。
纳税人对税法理解不准确,导致多缴税款或少缴税款。多缴税款可以依法申请退税,少缴税款则会面临欠税风险。情节严重的,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故意少缴税款,会产生泰兴市和广州市的税务纠纷。为避免上述争议,建议企业关注政策法规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同时把握税务机关的解释口径,从而对重大政策法规建立自己的认知体系,必要时寻求专业组织的支持。
面对行政处罚不理性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在面临税务检查时总是表现出不理性的一面。不合理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对自己的纳税合规性没有信心。税务处理的合规性越高,信心越高。
根据群众举报,D县税务局稽查局以D县老富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建安公司)涉嫌税收违法为由立案稽查。此后,稽查局先后三次送达相关税务文书,要求D建安公司提供资料,并告知其拒绝提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d建安公司未以账簿、凭证等资料被盗或丢失为由提供,也未提供上述资料被盗或被抢的证据。
稽查局认为,D建安公司阻碍税务机关税务检查,属于逃避、拒绝、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严重案件。D建安公司除了要求D建安公司纳税和缴纳罚款外,还将因拒绝税务机关检查被给予5万元的行政处罚。d建安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一审法院维持稽查局的处罚决定,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企业败诉。
税务检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案件中,稽查局前后三次发文要求D建安公司提交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关材料,但D建安公司在截止日期后仍未提交文件,也未提交任何材料被盗或丢失的证据。因此,稽查局认定D建安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情节严重,对D建安公司处以罚款并无不当。在这种情况下,D建安公司仍然选择打官司,这不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在我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罚款标准因地而异。是否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改正,是否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违法,违法行为的性质或者方式的严重程度,都可能是决定是否应当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依据。因此,企业在面对税务机关的处罚时,首先要考察自身税务处理的合规性,而不是意气用事。
对于上述案件,D建安公司之所以非理性地作出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违法行为,在于其遵守税法意识淡薄,对其法定纳税义务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作为纳税人,不仅有接受税务机关税务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定义务,在无法提供涉税资料时,还应说明正当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防止税务处罚的核心是实现税收合规。因此,企业要学税法、懂税法、知义务,秉持尊重税法的态度,增强税法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一切义务,提高企业经营的税收合规程度。
证据支撑材料不完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必要的诉讼材料。材料越详细、完整,法院的审查工作就越全面、高效,诉讼当事人也就越及时、公正。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因为诉讼的基本证据支持材料不齐全,相关证明材料不充分而败诉。根本原因是这些企业的税务处理不符合规定。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收益是否公允,低价转让是否正当,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企业的税务风险,并可能进一步引发诉讼风险。
Z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远大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往年涉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发现船务公司以虚列费用等手段套取公司3500万元,通过在深圳注册的p2p公司名义汇入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再以股东增资的方式转入公司账户。
船公司认为,这笔钱的个人股东并没有获得实际收入,公司当时也没有分红和盈利的基础,所以这样做是为了获得贷款。稽查局认为,这3500万元是公司资本金,转入股东个人账户后作为股东增资转入公司账户。如果不计入公司应收账款,股东个人权益会增加,认定航运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属于违法行为。对于稽查局按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决定,将支持后续的一、二审程序。
航运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是& mdash& mdash在行政过程和行政诉讼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3500万元系股东有偿取得或计入公司应收账款,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合理。
税务行政诉讼涉及行政法规、税法、会计、审计等诸多政策法规。其专业性强、覆盖面广,使得税务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更加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专业人员出庭解释,法院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解释。
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同,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完全不能提供证据。除企业依法承担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赔偿案件外,企业自行主张提供证据,有利于推翻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
遗憾的是,很多企业更注重交易能否顺利完成,税法意识不强。比如,企业在设计交易结构时,没有考虑税收因素或为了不缴税或少缴税而故意违反税法,导致交易在税法上不规范,发生税务纠纷时自然无法提供有利证据。有的企业认为交易完成后就达到了目的,忽视了税法规定的保存后续数据的义务,事后无法提供证据支持真实事实。为避免因此类原因败诉,企业首先要主观增强税法意识,重视税务处理及相关证据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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