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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百科

工商登记未变更影不影响作为继承人而继承的股东资格

发布时间 : 2022-01-17 07:41:42

工商登记未变更影不影响作为继承人而继承的股东资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没有特别规定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身份。

通过继承取得的股权在工商登记时未发生变更,不影响其作为继承人继承的股东资格。

案例:

(2016)渝民申1537号

病历

2004年8月19日,、洛阳里宁有限公司(被告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郭共同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中,出资21万元,洛阳市内衬有限公司出资18万元,被告人郭出资11万元。

2012年4月20日,工商登记的股东洛阳奈特里宁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罗建伟,其余不变。被告奈特公司2012年3月30日通过的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内容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二十三条规定,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的继承人死亡后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2014年12月11日,胡建在贵州出差时意外坠楼身亡。对此,经协商,双方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胡建出差途中意外失业。经被告奈特公司股东会协商,同意家属的赔偿申请54万元由胡思燕作为家属代表全额收取。协议下,被告特尼特公司股东签字由原告、被告、被告郭签字,并加盖特尼特公司公章。家属有胡思燕和胡宝玉的签名。

【/s2/】另查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被告、被告郭为召集人,被告为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实际股东为被告、被告郭。临时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

1.聘请洛阳凯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2.聘请洛阳律师事务所陆律师为公司法律顾问。

3.免去胡建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被告人罗建伟监事职务,任命被告人罗建伟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命被告人郭为监事。

4.任命花冰为总经理。

5.财务审计完成后,将决定胡建股权的转让。

6.第五项任务完成后,我们将决定修改《深圳市如何注册劳务派遣公司章程》。股东会决定,被告、被告郭在下列股东签名处签名。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通知原告或胡建其他继承人出席2015年1月1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原告承认被告罗建伟于2015年1月13日打电话参加2015年1月14日的股东大会。但2015年1月15日召开的股东会未通知原告,因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罗建伟为奈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另查明,胡建与原告系夫妻,育有一女胡思燕。胡建的父亲是胡宝玉,母亲是李金兰。2015年2月26日,胡思燕、李金兰分别声明不继承胡建全部股份,并经洛阳市涧西区公证处公证。2015年3月9日,原告与胡宝玉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继承胡建在被告奈特公司的股权。

判决理由

公司由、、郭共同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胡建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11日,胡建在贵州出差时不慎坠楼身亡。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国际公司章程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胡建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杨芳和胡建是夫妻,胡思燕是女儿,胡宝玉和李金兰是胡建的父母。2015年2月26日,继承人胡思燕、李金兰声明放弃继承胡建股权。2015年3月9日,在法院的主持下,继承人胡宝玉与杨芳达成调解协议,由杨芳继承全部股权,故杨芳为胡建在奈特公司股权的唯一继承人。2015年1月15日,奈特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形成对公司财务状况、人事任免、聘用等进行审计的股东会决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主持,实际出席会议的股东为、郭。就其本质属性而言,股权不仅包括股东的财产权,还包括基于财产权的身份权,即股东资格,体现为股东可以对公司事务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杨芳通过继承取得的股东资格与原股东具有同等权利义务。虽然胡建去世后,奈特公司的基本工商登记信息并未变更为杨芳,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继承人继承的股东资格。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杨芳撤销公司决议的权利并无不妥,奈特公司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判断结果[/s2/]

驳回洛阳奈特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文章关键词:公司变更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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