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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实施公司注册实名登记 公众可在7月10日前提

发布时间 : 2022-01-17 07:50:01

四川拟实施公司注册实名登记 公众可在7月10日前提

为有效防范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进行虚假公司登记,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名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3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在2018年7月10日前反馈。

关于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名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为有效防止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进行虚假登记,积极推进新泰市、虎门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决策部署,起草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名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讨论,提出宝贵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2018年7月10日前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反馈:

1.将您的意见以信函方式发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332室(邮编:61001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实名登记试行办法”字样以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向scgsqyc@163.com发送评论。

联系人:陈亚林电话:028-86510379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3日

注册公司-就找千百惠北京工商注册-代办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17/20220117075003404.png" alt=" 注册公司-就找千百惠北京工商注册-代办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名登记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进行虚假登记,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名登记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企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总局发〔2018〕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实名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和登记主管机关提供的信息技术,要求当事人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核对、记录的行为。

相关自然人或企业法人(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实名登记对象)在办理企业登记业务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名登记制度的要求,使用四川省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的实名验证系统,实现身份实名认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实名登记改革地区内资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质押等登记事项。

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网上查验系统建成后,实名制登记改革在全省推行。

第四条实名登记的对象包括具有或者将要具有股东身份的自然人(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表、经理。

企业法人(经营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

第五条实名登记对象办理业务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实名认证: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实名登记对象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实名登记对象为公司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

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登记,实名登记对象为分支机构负责人、联络员;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含股东内部股权转让备案),实名登记对象为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拟任法定代表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变更的,实名登记对象为拟任负责人;

(四)清算组备案,实名登记对象为清算组成员;

(五)股权质押登记,实名登记对象为出质人和质权人;

(6)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所有登记事项,应由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实名认证。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在企业登记窗口登记,也可以选择四川省企业电子登记管理系统。

第七条申请人持证件、材料直接到企业登记窗口办理业务的,在受理审查前,登记机关将通过四川省政务综合服务平台或全国政务服务平台核实申请人是否通过实名认证。对于未通过实名认证的申请人,登记机关业务人员会通知申请人先进行实名认证。

申请人通过全电子系统申报企业登记业务的,实名登记对象应根据全电子系统的提示,填写账号、用户名、密码、姓名、性别、身份证、身份证初始有效期、身份证结束有效期、手机号等信息及验证信息,并通过实名认证模块采集面部图像信息,比对在深圳注册的公司在广州的账户,完成实名认证。

实名登记对象的身份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或者经公证处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实名认证完成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实名登记对象完成实名认证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提交材料规范向登记窗口提交纸质登记材料或者通过全电子系统提交电子登记材料。注册过程中,四川省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或全国政务服务平台将自动向相关自然人发送正在办理业务的提示信息;相关自然人应当向登记窗口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通过实名认证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发给营业执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和股权质押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方式进行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用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罚结果。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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