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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发布时间 : 2022-01-17 08:00:49
新税务机关挂牌后涉税事项跨区域稽查管理有哪些安排?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公司注册后跨区域经营相关涉税事项管理,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现将新办税务代理机构挂牌后跨地区涉税事项检查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临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2.纳税人延长跨地区经营合同的,可以向经营地或者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检验管理有效期手续。
三是跨区域稽查管理事项的报告、稽查、延伸、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经营地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4.纳税人首次在营业地办理涉税事项时,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报跨地区涉税检查。
5.跨地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等涉税事项,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营业地税务机关在核对《营业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会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单独向当地税务机关反馈。
6.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接收营业地税务机关反馈的信息,及时、适当告知纳税人,并对纳税人可抵扣的税款、在营业地预缴的税款和应预缴的税款及时进行分析比较。如发现疑问,应及时推至风险管理部或检查部组织应对。
7.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机关与地方税务机关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涉税事项跨地区检查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表
2.营业场所涉税事项反馈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4日
工商注册-代办注册公司-营业执照"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17/20220117080050842.png" alt="公司注册-就找千百惠北京工商注册-代办注册公司-营业执照"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为适应税务代理机构改革的需要,保障新税务代理机构上市后涉税事项跨地区稽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涉税事项跨地区稽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在阅读如下:
代办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17/20220117080051389.png" alt="注册公司-就找千百惠北京工商注册-代办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01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新涉税事项跨地区稽查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将出境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涉税事项跨地区稽查管理,创新相关制度,明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
根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省、副省级税务和地方税务合并为新的税务机构。103号文两地四局的工作职责也要相应调整和明确。为确保新税务机关挂牌后涉税事项跨区域稽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深圳市地址局注册国家税务总局龙华公司发布《公告》。三水舟山市
企业注册-就找千百惠工商注册-代办北京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17/20220117080051173.png" alt="企业注册-就找千百惠工商注册-代办北京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二、《公告》与103号文相比有哪些变化?《公告》对国税、地税103号文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总体制度框架未发生变化,103号文的规定仍适用于其他相关事项。公告中103号通知的调整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的涉税事项信息,如申报、检查、延伸、反馈等,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营业地之间传递(103号通知规定,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营业地税务机关之间传递);
二是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前履行申报义务时,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申报表》(103号文规定,《申报表》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
三是纳税人申请跨地区经营检查时,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103号规定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四是纳税人延迟跨地区经营时,应由营业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件规定,应由营业地或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
5.跨地区经营结束,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反馈表,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后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103号通知规定,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报告, 并由营业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推送至营业地地方税务机关,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结算的,由营业地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至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
六是在后续管理中,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岗位接收营业地税务机关反馈信息(103号通知规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岗位接收营业地税务机关反馈信息);
第七,结合上述变化,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场所涉税事项反馈表》两个附件同时进行了修订。
工商注册代办-营业执照"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17/20220117080051457.png" alt=" 代办北京注册公司找千百惠-工商注册-公司注册-工商注册代办-营业执照" />三、《公告》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公告》将于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由于省市县新税务代理机构逐步挂牌,在全国税务代理机构与地方税务代理机构合并前,涉税事项跨地区检查管理的相关工作仍按103号通知规定执行。
工商注册代理-营业执照"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17/20220117080051183.png" alt="代办北京公司注册找千百惠-工商注册-注册公司-工商注册代理-营业执照" />四、《公告》与103号文的适用关系?《公告》仅调整和明确了103号文关于国税、地税的内容。除《公告》规定的内容外,其他相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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