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百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 2022-01-17 08:15:03
【/s2/】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强化监管、完善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给出反馈:
1.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点击工商互动,在右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您的意见。
2.电子邮件:fgs@saic.gov.cn。
3.通讯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100820。
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8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7月9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权利保护】企业只能以一个名称注册,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享有姓名权。
第四条【申请要求】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为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处理企业名称纠纷,保护企业名称权。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下,建立辖区内统一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制度。
第二章公司名称基本规范[/s2/]
第七条【名称要素】企业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为基础。
第八条【名称构成】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构成,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可以是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级(含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等。,下同)或县级(含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下同)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开发区、垦区的名称可以与企业名称行政区划一并使用,但不能单独使用。
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十条【字号的构成】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10个以下的汉字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并且应当显著。
第十一条【无字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除有其他含义外,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作为品牌名称,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意义重大、能够被公众明确识别的除外。
第十二条【行业说明】企业应当按照主营业务和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其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件表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企业名称所属行业的表述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作为行业或商业特征的限定词,应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三条【组织形式】企业应当按照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其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习惯标注组织形式,应当清晰易懂,不得误解。
第十四条【特别规定】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行政区划或者字号,具体条件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另行规定。
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可以不用行业或者业务特点进行表述。
第十五条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文、中文、中央、国家、民族、国际等字样。
如果说“中国,中国,中国,中国,中国,等等。”都用在名字的中间,这个词应该是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一词。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和专用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及其简称、具体名称和军号;
(四)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不得与下列情况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一)设立登记被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一年的;
(二)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名称,但受让企业名称除外;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规模相同,除投资关系外,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
(四)其他已注册或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的。
第十八条【不相似】企业名称不得与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名称相似。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企业的名称,或者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但经授权的除外。
未经授权,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名称(含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网站名称等。不得作为店名误导公众,除非获得授权。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所属企业名称,并冠以分支机构、分公司、分公司等组织形式的字样。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标明该分支机构所在的行业和当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名。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字号,并应当符合企业字号的有关规定。
境外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境外企业的国籍和责任形式。
第二十条【母公司名称和集团成员】拥有三个以上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企业法人可以组成集团,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可以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即为集团的母公司。
母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企业集团名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名称和成员。经母公司授权,集团成员企业可将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置于名称中,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授权。
第三章 企业名称登记程序第二十一条【总则】企业名称应当在企业登记时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企业名称,必须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申请程序】申请企业登记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
(一)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拟注册企业名称;
(2)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企业的名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可以提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 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是否核准登记的审查意见,核准登记的,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电子申请方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企业名称和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当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其他企业名称应当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报送。
企业名称申报系统自动查询、比对、筛选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并给出风险警示。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承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承诺书,承诺对可能构成近似名称的近似名称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补正。
第二十五条【名称保留期】通过企业名称报送系统报送的企业名称应当保留30日。保留期届满未完成企业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延期30日。保留期届满,未完成企业登记且未申请延期的,企业名称不再保留。
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贵阳、三水两地,出具登记审批审查意见的企业名称应当保留6个月。保留期届满未完成企业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延期一次。
同一出资人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超过三个。
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
第二十六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同一企业名称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先申请的原则办理登记。
第二十七条【登记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变更。申请人拒绝变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企业登记机关将不审查企业名称是否存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并将存在的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承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名称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原则】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企业名称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简化使用】公司印章、银行账户等名称应当与注册公司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从而误导公众。
第三十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家企业。企业名称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与在深圳注册的珠宝首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转让信息。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三十一条【授权使用】企业可以授权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但不得损害其他企业在先的合法权益。
被授权企业与被授权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登记时向被授权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报,企业名称的授权使用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有权对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企业名称进行更正,上级企业登记机关有权要求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企业名称进行更正。
第三十三条【争议裁决】企业认为其他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侵权企业登记机关作出行政裁决。
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调解名称争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企业登记机关认定构成侵权的,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混淆调查】企业名称登记使用中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认定企业名称应当终止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逾期未申请变更的,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六条【信用监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登记机关的责任】企业登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名称,或者不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名称,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企业名称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制定企业名称禁止和限制规则。
第三十九条【技术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的技术规范。
第四十条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文章关键词:公司注册申请商标上一篇:要注册公司的老板看过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 下一篇:为什么要分开申请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