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x

服务热线 :0755-83668828

工商百科

由于滴滴顺风车诉争商标又双叒叕失败 滴滴起诉商品委

发布时间 : 2022-01-19 08:20:33

由于滴滴顺风车诉争商标又双叒叕失败 滴滴起诉商品委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滴滴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无限)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

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滴滴顺丰第16570638号商标(以下简称诉讼商标), 且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诉讼商标与滴滴焦佳第16503463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引商标1号)和滴滴印刷第16025983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引商标2号)共存,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构成第条所述的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商标诉讼)

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均就争议商标与市场上两个被引用商标的共存是否可以区分发表了意见。

原告认为,争议商标系其此前注册的滴滴之家商标的延续注册。争议商标和引用的两个商标虽然都含有滴滴,但含义不同,在不同服务领域使用产生的联想也不同。原告是目前国内拥有最热的移动互联网智能打车系统的互联网公司。其车载软件滴滴打车和滴滴打车在福泉市和花都区已成为国内最大的打车软件平台。因此,原告申请商标争议的含义是其出租车软件提供的与搭便车相关的平台和服务,而滴滴深圳注册公司经营范围所要求的教学含义是持续家庭教育。滴滴打印虽然没有具体含义,但可以让人联想到打印时打印机、复印机发出的滴滴答答的声音。

(引用商标1)

(引用商标2)

而且,服务商标不同于商品商标,有其特殊性。最初告知商标注册的第35类服务更具包容性。原告与两个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业务范围不同,在第35类服务中注册搭便车、辅导、打印申请意义重大,相关公众可以据此区分服务提供者。

此外,争议商标通过在先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独特的对应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

被告认为,第35类中搭便车、辅导、打印的意义较弱,滴滴或滴滴是商标的主要标识部分,且三个商标的主要标识部分相似,因此在市场上共存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解。原告在审查阶段未提交人气证据,其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人气证据并不是其作出裁定的依据。而且原告提交的知名度证据大部分是小菊科技公司的知名度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原告知名度高,故争议商标不应允许注册。

该案件将在不久的将来宣判。

文章关键词:申请商标驳回复审

上一篇:发票基础知识:常见的发票类型都有哪些     下一篇:千百惠告诉你注册商业保险公司需要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