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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汇算清缴之资产损失扣除要点(二)
发布时间 : 2022-01-22 08:18:04

备案备查资产税前扣除的变更并未减轻企业的法律责任。相反,在减轻税负的同时,增加了企业后续抵扣的风险。基于此,建议企业资产损失的扣除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如何区分清单申报和特殊申报
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公司报税"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22/20220122081806649.png" alt="纳税申报-就找千百惠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公司报税" width="10" height="18" />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公司纳税申报”src =“http://source.qibangbang.com/imgs/d/front/201805/21/ 55A954D0234478485D2D9F0004Cae27.png”Alt =“纳税申报-只需向千百惠索要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公司纳税申报”Width =“10”Height =“18”/>第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由税务机关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允价格出售、转让或者出售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种存货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时,正常报废、清理造成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死亡造成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公平市场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和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和金融衍生品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规定以外的资产损失,应当通过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如果企业不能准确确定是否属于清单中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清单申报是明确列出的,其他损失属于专项申报,包括以下特殊情况:
1、无法确定的,也采取特殊申报。
2.总行对跨地区分支机构资产进行捆绑转让时发生的损失,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3.因国务院决定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引起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4.商业零售企业异常因素(风、火、雷、地震等自然灾害、储运事故、重大案件等)造成的损失。)且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存货损失需要专项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在实践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不对应。企业要根据具体的资产损失来判断。
2.对于以公允价格出售、转让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过使用年限,会计区分固定资产的处置和报废(不一定超过使用年限)损失和营业外支出,正常转让或偿还的固定资产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收入科目,其中只有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正常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损失通过清单申报扣除。未到期(未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报废和清理固定资产,虽然有处置和销售收入以及缴纳的增值税,是实际的资产损失,但也属于专项申报的内容。
3.损失的会计处理,应当是指按照有关会计准则正确进行会计处理,处理不正确的,可以按照准则进行差错更正。比如,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资产损坏无法使用,但由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审批程序长,导致会计核算存在实际资产损坏与会计结转损益科目不在同一个纳税年度,甚至跨越几个纳税年度的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mdash》,这是深圳代理注册公司的最佳程度;& mdash根据《应用指南》的会计科目和主要会计处理规定,发生短少或毁损的资产报管理机关批准处置时,按剩余材料价值、可收回保险赔偿金或过错赔偿金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借记其他应收款,按本科目余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按借方余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规定& hellip& hellip坏账处理完毕后,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核算。企业资产损失应当从实际发生损失并已在会计核算中处理的年度报告中扣除(即从待处理财产损失中扣除至损益)。
4.如果因市场原因库存低于成本价需要清理出售,可以列表申报,否则建议专项申报。一般来说,企业正常商品的销售价格不会低于成本。只有技术升级、淘汰、接近保质期等市场原因才会以低价处理,导致以公允价格出售的非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公允价格(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造成的损失属于存货损失,应通过清单申报方式扣除。除上述市场原因外,存货损失将低价处理,建议专项申报扣除。
5.清单申报中的存货损失属于正常损失范围。应以什么为标准,即有没有企业和税务机关都认可的统一认定标准?如果公司认为属于正常亏损范围,但税务机关不认可,该怎么办?受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市场因素、技术进步、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损失率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存货损失在正常损失范围内的企业的行业数据和内部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确认为正常损失。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企业以专项申报方式向舞钢市、万江区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郭达国税发〔2005〕299号)规定,存货正常损失是指国家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制定的相关行业标准所列的损失。如《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6〕117号)规定,粮食损失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即为正常损失。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部分为超定额损耗。
6.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发生的亏损,不能以盈亏平衡后的金额在清单中列报。
公司利用闲置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买卖股票有得有失,但全年都是亏损。填报资产损失清单时,是否也是按照盈亏平衡后的余额进行填报?
25号文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根据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可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其中,对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按照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2017年已取消),并保留相关会计数据和税务数据备查;对于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项)提交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会计数据等相关税务资料(2017年已注销)。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是指单笔股票交易发生的损失。盈亏平衡后的亏损金额不能列报,但单笔股票交易发生的亏损总额应列报。
比如2017年卖a股亏损100万,卖b股盈利50万,整体亏损50万;100万的金额应申报为清单。2017年卖a股亏损100万,卖b股盈利150万,盈利50万。仍要做清单申报,买卖股票损失申报100万。
7.但是,对于库存的处理有不同的规定。如果同一产品项目的个别商品亏损,通过整批商品销售实现盈利,则只有盈亏平衡后的亏损,才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在年末进行申报扣除。
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8.在经营活动中,由于促销和降价等原因,企业存货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一般会计不处理损失。年报是否要求上市?如果需要清单申报、月度汇总或年终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申报,是否会冲减同一产品项目的损益?
答:存货损失如果同一产品项目盈亏平衡出现亏损,应在年末向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
比如某商场买了100块牛奶,购买了5元,按6元卖了80块;月底,在到期日之前,剩下的20件将以4.8元卖出,造成4元的损失。但是这个月,如果盈亏平衡后牛奶赚钱在76元,那么4元的亏损就不报税务机关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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