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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上火喝加多宝注册商标被驳回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发布时间 : 2022-01-23 08:16:58

怕上火喝加多宝注册商标被驳回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2012年加多宝以王老吉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怕生气喝加多宝”含有误导性描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能作为注册商标。

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发布相关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产品具有预防甚至消除火灾的医疗保健作用,因此担心在火上饮酒的言语可能误导公众。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裁决,辛集市和佳多宝大朗镇已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目前,成立于2012年的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GPHL,专营王老吉凉茶的红罐红瓶。

一个月后,2012年6月13日,加多宝(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陈鸿道)以王老吉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加多宝商标注册申请。

GPHL于2013年12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决定不予注册。

贾多宝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然而,商标评审委员会继续做出不批准商标注册的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决定中,认为商标中的怕生气、怕喝酒容易被消费者理解为怕生气、怕喝酒的意思,从而误以为该商标被指定用于医疗营养饮料等具有一定抑制生气功能的商品。但王老吉公司在申请书中明确表示,该商标指定的商品不具备也不应该具备解决生气问题的功效和作用。因此,该商标被指定用于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性产生误解。

加多宝继续以王老吉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北京知识产权法熊爱林深圳注册公司研究所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王老吉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为,该商标因怕生气、喝了加多宝而作的描述具有误导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加多宝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受理。

加多宝上诉理由是:怕生气喝酒加多宝是王老吉公司的原创商标组合,具有商标显著性。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时,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产品特性等的误解。从广告语言演变为品牌标识,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应当注册为商标。

2018年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判决书,怕生气喝加多宝商标诉讼可分为怕生气和喝加多宝两部分。王老吉公司也认识到,怕生气喝酒原本是一个口号,相关公众会认为是产品功能的宣传用语,字面意思是怕生气喝酒& hellip& hellip的意思是指该商标指定的商品将具有预防甚至消除内热的医疗保健作用。该商标争议被指定用于医用营养饮料;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疗营养;在医用糖果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会认为食用上述带有争议商标的食品会起到防止生气甚至摆脱生气的医疗保健效果。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他们生产的上述产品具有预防生气甚至摆脱生气的医疗保健作用,所以恐怕生气喝酒的字眼可能会误导公众。

文章关键词: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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