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x

服务热线 :0755-83668828

工商百科

税率调整对抵扣的影响:专票抵扣四大热点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 : 2022-01-25 08:14:25

税率调整对抵扣的影响:专票抵扣四大热点问题分析

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其中,对有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将原17%和11%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那么,纳税人应该如何衔接5月1日前后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才能顺利过渡呢?今天我们挑选了大家最关心的四个问题集中回答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纳税人4月取得17%和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5月1日后能否认证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017年取得的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认证或登记确认,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销售),以当期销项税额减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交税费=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的,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

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完成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专用发票只要不超过认证期限,5月1日后就可以认证抵扣,不受税率调整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360天的计算起点应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付款人实际取得之日起计算。同时,360天在计算中既包括工作日,也包括节假日。因此,纳税人在开具纸质专用发票时要注意准确把握时限要求,避免出现专用发票逾期无法开具的情况。

2.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4月已购进一批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取得专用发票已认证未抵扣,货款尚未支付,是否必须付款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政策依据: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时,必须在购进货物支付完毕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未缴纳或者未开具、承兑商业汇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处理。一经查明,即排除在当期进项税额之外,2017年新注册公司在深圳的进项发票应注明,无论其货物是否到货、验收入库或支付,均不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专用发票所列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将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还规定,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抵扣进项税额。

分析: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缴纳不再是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只要出票人依法申报纳税,付款人就可以申报抵扣。纳税人自4月份获得认证后,应在认证次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可抵扣进项税额。至于买方未付款,不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

3.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在4月20日订货,货款已全额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取得并在4月认证,但是5月25日货物才运到企业入库,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5月申报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一)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主张证据的同一天;先开开元城,如果南海有发票,就是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之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在纳税人的增值税义务发生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第二条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待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者尚未验收入库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扣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已经废止了上述条款。

分析:

5月1日前取得专用发票并经认证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只要是真实交易,采购货物入库时间晚于专用发票取得时间,不影响专用发票抵扣。

4. 纳税人在5月1日前订购17%税率货物的合同。5月1日前,货物已经入库,5月1日后取得的专用发票必须要适用17%税率方可抵扣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一)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主张证据的同一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发票开具日。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之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在纳税人的增值税义务发生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主张证据之日,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如下:

(一)以直接付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都是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主张销售款证据的日期。

(2)以托收承兑和委托银行托收方式销售货物的日期,为货物交付并完成托收手续的日期。

(3)货物赊销、分期付款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交货日期。

(四)以预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之日,但生产期在12个月以上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生产、销售,为收到预付款之日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即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未收到寄售清单和货款,则为寄售货物发出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时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主张证据之日。

(七)纳税人销售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货物的行为,为货物转移之日。

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应当以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主张销售款项的证据,以及先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原则确定。也就是说,纳税人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主张销售款的证据之前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商品和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解释:所谓从5月1日起,是指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原税率,并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后,将适用调整后的16%和10%的新税率,并根据新税率开具发票。

具体到这个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应该是17%还是16%,取决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的支付结算方式,进而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比如企业分期付款采购货物,合同签订日期为3月1日,约定分期付款时间分别为4月1日和6月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4月1日开具的专用发票应按17%征税,而6月1日开具的专用发票应按16%征税。在纳税人的实际操作中,不能简单地用签订合同的日期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而应仔细分析合同中确定的支付结算方式,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文章关键词:税控器

上一篇:5月征期开票软件抄报税操作方法     下一篇:千百惠告诉您如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