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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报税」每经新闻:简并增值税征收率进行时
发布时间 : 2021-04-21 11:16:21
随着增值税改革的开放,增值税征收率的退化是一个进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关于增值税征收率退化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决定从去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征收率进行退化整合,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改为3%。
到目前为止,作为中华民族最大的增值税,有很多简单的征税方式,其征税方式主要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而这一政策的改变是针对适用于特定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率。在此之前,增值税特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分别为6%、5%、4%和3%。7月1日后,6%和4%的税率合并为一档,按3%征收。
例外的是,此次变更涉及的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如供水、小水电、建筑产品、生物制品等征收率为6%,寄售、抵押、拍卖产品等征收率为4%,以及此前征收率为3%的项目,如交通等。,增加个人应税公共服务。
近期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6号新闻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率下调疑难问题的新闻稿
“这进一步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司法部研究院教授赵全厚告诉中国《朝日新闻》的一位著名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自然科学研究中心主任金光华表示,将4%和6%结合到3%相当于国家给予中小企业好处,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本通知最重要的个人纳税申报意义在于征收程序简单。扣费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政策,会比较简单。必要时通过简化审计管理工作不扣分,更有利于简化征收。
政策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有的行业算过账。今后要按照现行的简单税制实行3%的征收率,这将为各相关领域的中小企业降低240亿元左右的税率。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钱进对《中国朝日新闻》著名记者表示,抵押贷款、拍卖等一些企业今天并不亏损,中央政府希望通过简化税制来刺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这反映了中央政府对融资和个体制造业经营管理的支持。
一些研究人员认为,退化增值税税率的税制改革可以视为系统性减税和财政定向冲刺的一部分。
这种系统化的减税将针对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合并简化税制。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它仍然适用于第四档
:17%、13%、11%和6%。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刘欢表示,系统性减税的真正问题在于如何降低普通纳税人的税率。以后这部分的改革要有意义,其他中小企业都减税。但这部分中小企业不减税是否符合减税的基本信念?
“这种简化的税制本质上反映了中央政府对个别制造业的支持,是有限制造业范围内的改变,不是广泛全面铺开。”钱进告诉一位著名记者,中华民族对税收的各个方面一直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大招”,一种是“小招”。“小招”基本上是不变的建,只是大面积的修,而“大招”是建立一个与发展中国家趋于完全一致的税收结构。简化税制是“小招”,但未来梯田设计各方面的个人纳税申报是否会有“大招”,还是负数。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税务研究中心副主任曾康华强调,简化税制是一个缓慢而渐进的步骤。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税收,不仅取决于税收制度本身,还取决于它能否在微观层面上促进经济发展和增长,以及纳税人是否感到公平,从而最终达到公平、效率相互协调和融合,刺激经济发展和增长的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6号新闻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一业户暂不实行企业化管理
《管理困难通知书》(国税发〔1995〕87号)“经营管理地税务机关按6%的税率征收税款”修改为“经营管理地税务机关按3%的税率征收税款”。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拍卖所得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的“增值税按4%的税率征收”修改为“增值税按3%的税率征收”。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管理难点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的“按简易必要性降低4%征收率的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必要性降低3%征收率的增值税政策”。
< 个人报税p>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临床研究用血供应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中“根据简单必要性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根据简单必要性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人民币增值税的新闻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公报2012年第1号)中的“根据简单和必要可以征收4%的增值税”修改为“根据简单和必要可以征收3%减2%的增值税”。
6.纳税人根据简单需要适用3%减2%税率征收增值税一方的个人纳税申报针的,营业额和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营业额=含税营业额/(1+3%)
应纳税额=营业额×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管理难点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予以废止。
七、本新闻稿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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