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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避税方法」2016年第71号公告: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 : 2021-04-21 11:17: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按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2016年11月17日

为了进一步完善纳税公共服务,提高纳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集的退化发票数量

具有甲级税收抵免的纳税人一次可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具有乙级税收抵免的纳税人一次可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公司避税办法上述两类纳税人的制造、经营、管理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增值税发票金额,且手续完备的,应当按照明确规定立即兼营。

二是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在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内,税收抵免为甲级和乙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展到C级税收抵免。

对于新纳入营改增改革的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尚未获得税收抵免的,在2017年4月30日结束时不需要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和确认增值税发票数据,进行审批抵扣或出口退税。如果没有找到相同的发票数据,可以对它们进行扫描和验证。

公司避税办法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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