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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企业」缴社保费需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发布时间 : 2021-04-21 11:20:16
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商务部、司法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本意见草案规定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立法威望,具体的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机关按照行业标准编制的唯一不可更改的确认中小企业、国民等纳税人身份的数字字符标志。
“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全社会覆盖。纳税人在签订协议、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资产登记避税企业以及兼营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根据意见稿。
意见草案还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经济发展和娱乐活动中,如果今年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支付5000元以上,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金额、收入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一次性付款
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在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缴纳金额、所得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该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取消了复议前纳税的明确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取消复议前纳税的明确规定。同时,复议行政机关维持原决定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税款贷项。”
这个意见稿也涉及到了网上交易的税收问题。“从事互联网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从事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的网站首页或者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税务登记公开数据或者电子URL标识。”
意见草案还规定,对于伪造、变造的证件,税务机关没收违法行为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法交易和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行为所得,对避税企业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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