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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税总公告铁路运输邮政营改增值税后纳税申报事项

发布时间 : 2021-04-21 11:22:15

现在铁路运输和邮政业

(以下简称“营改”),现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改革的铁路运输和邮政行业的纳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增值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明确规定办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第二条第(二)项“本期经批准抵扣的符合抵扣前提的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凭缴款书、购米普通发票(8.44、0.31、3.81%)和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收据复印件”,修改为“本期经批准抵扣的符合抵扣前提的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凭缴款书和购

三、一般增值税税款仍可继续抵扣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回单,其复印件可继续作为纳税申报的其他资料提交。

四、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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