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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避税」营改增前的在建工程完工后出租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发布时间 : 2021-04-21 11:26:24
问:在建工程于2016年4月30日开工。项目竣工出租时是否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
答: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方式。
财务条例”
纳税是提供房地产管理和租赁公共服务所必需的税率征收和管理
”(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我局2016年第16号新闻稿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2016年4月30日年末取得的房地产的一般税费租金,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解释房地产租赁中“取得”的基本概念。16号新闻稿允许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基本上是基于“旧房产”缺少进项税。
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在开始工作之前,
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完工后在建工程很难获得全部进项税。基于一定程度上处理同类型问题的原则,我们可以在房地产开发中设定为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务和划分新老项目的国际标准,并确定是否可以选择简单征税进行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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