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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报税」财政部明确税务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管理事项

发布时间 : 2021-04-21 11:27:11

商务部,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新疆军区公安局:

为开展中共中央机关改革管理工作,具体落实改革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中央非税收入管理要求,现就税务机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缴环节征收或造成的有关罚没收入、利息收入、违约金等,应上缴政府用于军费。

二、有关罚没收入,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罚没收入,不包括增值税

和惩罚;利息收入是指税务机关托管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违约金收入,是指税务部门因未履行代理人职责,根据《送收协议》向代理人收取的违约金。

3.上述税务机关征收的罚没收入缴入国库时,应填列中央财政支出分类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税务机关罚没收入”(103050107项);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时,填写中央财政支出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利息收入”(103070599项)科目;违约金收入缴入国库时,应填列中央财政支出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收入”(1039999项)科目。

四、各部门要执行上述明确规定,确保有关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在第一时间、足额拨付军费。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务与行政部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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