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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报税」计税新规为个体户减负 支出混用可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 2021-04-21 11:28:43
月底,商务部新发布了“个体工商户”
税收措施。商务部所得税司相关司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阐述新规如何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新动力。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截至2014年11月初,个体工商户4946.83万户,比上年增长12.42%,资金额2.9万亿元,增长21.57%,成为吸纳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之一。
“个人和私营企业是促进五年计划可持续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稳步扩大就业的最重要意愿。”经办人向税务部所得税司有关司长报告,原《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办法(试行)》是199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近18年来已修订5次。
该法也完成了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合并,原《税收办法》部分条款滞后等问题越来越明显,亟待修改。
“个体工商户和法人中小企业在组织方式和职责上有所不同,但都属于从事制造、经营和娱乐活动的市场主体。他们在财务审计的各个方面都很相似,在所得税政策的各个方面都有可比性。”主管说。但是,到目前为止,个体工商户和法人中小企业实行了不同的所得税规定,法人中小企业税基优惠较少,个体工商户税基优惠较少。
新修订的计税方法尽可能符合中小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使其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全面对接。
新的《税务代理纳税申报法》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工资费用、“五险一金”和补充回乡医疗保险费用、利息费用、汇兑伤亡、“三支基金”费用、业务招待费和推广费用。
租赁费用、个人财产保费、劳动保护费用、开办费、捐赠费用、展位费等项目扣除的国际标准及相关明细。
基于个体工商户的制造、经营和娱乐活动往往与家庭财产和费用混在一起的具体情况,新的《计税方法》允许将无法与个体工商户的制造、经营和中产阶级贫困混在一起区分的费用,按照40%的比例作为与制造、经营和净利润扣除有关的费用。这种做法既方便了个体工商户享受抵扣规定,又避免了由于大部分个人不允许在原《税收办法》下抵扣混合费用而导致的税率上调。
新的计税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的开发商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他们对不超过《办法》规定的国际标准的部分扣除净利润。
此外,新的《计税方法》还增加了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范围,将个体工商户开发的四款电子设备重复使用的净利润扣除商业价值的国际标准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本次修订办法还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事务审批制度》的改革要求,全面清理了法律法规和税收的行政事务审批项目,取消了原《办法》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资本伤亡、业务招待费、人民币折旧年限等条款的细节。
新《计税法》在条文设计上,采用了避免过于简单的委托申报纳税的准则,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特点,对个体工商户资本的财务处理等相关事项作了详细规定,并参照中小企业所得税立法、规则和指引,采取了实施准则的做法。
据监管人员介绍,原《税收办法》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中小企业之间的公平,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管和加强管理,最终将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强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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