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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明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
发布时间 : 2021-12-15 10:52:3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金融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注册公司利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在广告宣传、业务推广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纳税年度扣除。
二.对于已签订《广告业务推广费共享协议》(以下简称《共享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税前扣除限额的广告业务推广费支出,可以从企业中扣除,也可以按照共享协议收取部分或全部给另一方扣除。另一方面,南通市和增城区在计算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不计入按上述方法向企业收取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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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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