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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四部门明确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发布时间 : 2021-12-15 11:12:40

快讯!四部门明确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有关要求,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国家鼓励类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法定税率。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国家鼓励类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IC厂商,优惠期从获利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取得首次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类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是线宽小于130 nm(含)的国家鼓励类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类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名单年度前五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未完亏损,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最长汇总结转期限不超过10年。

三.国家鼓励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测试的企业和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法定税率。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的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永安市、广州市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次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5.符合原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前已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可从2020年(含)起按原政策继续享受优惠期至期满。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剩余期限可享受优惠至期满。2019年(含)前符合原政策条件且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自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政策。

六、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定期减免税条件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其中,已进入优惠期的,企业可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七、本公告的优惠规定,实行清单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用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应根据财税〔2016〕49号文第十条的规定,交发改工信部门核查

八、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原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文第十条规定,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九.本公告所称原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在深圳注册公司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行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9号)。

X.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财税〔2012〕27号第二条经认定,规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同时停止执行。

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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