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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减免增值税,对照这几个问答判断
发布时间 : 2021-12-16 11:25:18

01。我公司是小型制造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但由于经营规模小,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可以享受这项支持复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你可以享受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深圳市龙华注册公司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文件,这项政策适用于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支持复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02。本人是湖北省黄冈市从事医疗防护用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目前的销售情况,预计2020年9月份我们对渭南市、博罗县的销售额可能达到15万元,全部为医疗防护产品销售收入,相关业务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请问我9月份的销售能享受免税政策吗?
你可以享受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你是湖北省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如果您按3%的税率赚取应税销售收入,则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03。非湖北地区小规模纳税人9月份出售旧固定资产。最初的政策是以低于2%的税率缴纳3%的增值税。他们现在能按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吗?
答:是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按3%的税率计征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货物,按简易法减按2%征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以3%的税率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货物,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货物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货物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04。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我公司选择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支持复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后是否适用于我司?
答: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中劳务派遣服务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照3%的税率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你也可以选择就差额缴税。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
因此,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你公司可选择通过降低1%的征收率,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你也可以选择就差额缴税。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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