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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来啦!税务总局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

发布时间 : 2021-12-24 06:10:23

细则来啦!税务总局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13号公告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目中应填写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税率低于1%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小规模纳税人、管城人)相应栏内填报,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拟申请增值税,减按销售额的2%计算应纳增值税税款,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栏内填报,并在《增值税减免税清单》减税项目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信息(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如下:第8栏=第7栏&除;(1+收款率)。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将有关税收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2月底之前。增值税按3%征收的,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如果减按1%征收增值税,将按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1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目中应填写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税率低于1%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对应栏填写,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申请增值税,减按销售额的2%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对应栏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清单》减税项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信息(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如下:第8栏=第7栏&除;(1+收款率)。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2月底之前,已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等。,需要开具红色发票,且红色发票应按3%的费率开具。如果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则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5.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其他地区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额的0.5%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不满36个月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增值税税率或者出口退税率变更后的变更之日起,恢复对其全部出口货物和服务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如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其所有出口货物和服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符合上述要求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如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出口退(免)税政策,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并提交《关于恢复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说明》(详见附件)。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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