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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问九答!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的这几个问题被置顶了
发布时间 : 2021-12-24 06:38:19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以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为重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战。为了帮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这些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整理了大家关心和关注的问题。让我们一起学习。今天的研究:增值税、所得税和综合税& darr
一、增值税
【/S2/】1月、2月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纳税申报期限前提交增值税发票数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配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并在纳税申报缴纳期限延长后能够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可在延长纳税申报期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深圳注册公司可要求姚政财税正常领取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2。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生产企业购买新的相关设备扩大产能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新购置的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由于疫情原因,2020年企业将遭受较大损失。弥补亏损的结转期限能否延长?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的企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和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和景区管理),可以按照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判断。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如何判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四条,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和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四类,具体判定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5。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捐赠的现金、物品,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6。企业和个人能否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对项目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捐赠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负责疫情防控的医院出具的捐赠受理函办理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7。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获得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的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辛集市、大朗镇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8。单位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给个人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不含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向个人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综合税费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中的肺炎疫情,无偿捐赠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有哪些税收优惠?[/s2/]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自有产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负责疫情防控的医院,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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