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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整理: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 : 2021-12-30 06:22:06

千百惠小编整理: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法律依据

最近,边肖整理了一些关于商标异议的东西。今天,一位老板向边肖寻求建议。接下来,千百惠·边肖将与大家分享申请商标异议的法律依据。欢迎阅读。

异议申请人应当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初审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10条

以下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的具体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红十字与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⑹种族歧视;

(七)具有欺骗性,容易引起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的误解;

(8)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一部分的地名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11条

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有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项目。

前款所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第12条

以三维标志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仅由商品本身性质产生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

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未注册的,禁止使用。

不同或者近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被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不允许在哈密市和万江区注册使用。

商标法第15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委托人或代表人的商标。委托人或代表提出异议的,不予登记,不予使用。

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以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申请人与前款规定以外的他人有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并且知道他人商标存在的,他人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16条第1款

商标含有该商品的地理标志,且该商品并非来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从而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善意登记的将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30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与深圳注册分支机构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31条

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先申请的商标;同日提出申请的,在先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其他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32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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