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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讲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当做商标使用的

发布时间 : 2022-01-04 06:48:32

千百惠小编讲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当做商标使用的

最近有老板问边肖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问题,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明。今天,边肖将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商标法》第三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该规定旨在杜绝商标浪费泛滥,促进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但是,仅仅用很少的规定,要全面规范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制度,确实很难。因此,该系统的实际运行取决于商标局的工作实践。连续三年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在办理撤销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与机构有关的问题

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如果商标所有人在办理商标注册时委托了代理人,那么要求商标所有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明的通知、撤销商标的通知或者商标继续有效的通知都会发送给商标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代理人委托给绥芬河,谢岗镇有其代理权限和期限。商标代理人与商标所有人签订的书面代理协议一般注明代理权限,即商标注册,但未明确代理期限。那么,代理期限是完成代理事项的合理时间。因此,商标代理人一旦注册商标,代理协议即终止,代理人与商标所有人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应注意确定代理期限。如有必要,可以向商标所有人发送商标使用证书通知或其他通知。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算不算商标使用证【/s2/】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未明确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纳入商标使用证范畴。但在实际审查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证明一般被认定为商标使用证明。

显然,商标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如果以三年未使用为由撤销商标,规定过于死板。但是,如果商标所有人只允许他人使用该商标,而被许可人并未实际使用该商标,这种许可使用是否可以算作商标使用证?许可商标实质上是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的租赁或借用。《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但是,无论被许可人是否使用,商标所有人都无权干涉。商标所有人已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并已有意使用该商标,不想闲置其资源。如果要求商标所有人承担让被许可人实际使用商标的义务,对商标所有人来说太严格了。因此,商标使用证中也应单独包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三年未使用商标撤销系统[/s2/]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明确规定不使用被撤销商标制度中“三年”的概念。实际审查中,三年自商标局收到他人提交的商标注销申请之日前起计算。只要商标所有人能够证明该商标在上述三年内使用过,该商标就仍然有效。有一个问题。商标自核准公告之日起连续三年未使用,但在收到之日前最近三年内再次使用的。那么,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从法律规定来看,这种连续三年停产的商标确实可以撤销,但我们的实际做法并非如此。应该说,实际做法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因为,在商标未实际使用的三年内,没有人提交撤销申请,商标局也没有主动行使撤销商标的职权。三年来,商标申请人申请注销的深圳注册分支机构想要什么资料?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过。被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的制度价值在于督促商标所有人合理使用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既然商标所有人已经实际使用,此时撤销商标就没有意义了。然而,这种做法无异于对《商标法》原有规定的限制性解释。

文章关键词: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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