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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十
发布时间 : 2022-01-07 06:19:29
姓名:雷音
证书编号。: 3705546
机构:青岛永济知识产权局(普通合伙)
纪律原因:
雷音作为青岛永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青岛永济)的专利代理人,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作为青岛永济的负责人,我对本所非正常专利申请(已另行处理)的行为和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具体事实:
2018年2月28日,青岛永济为申请人青岛长生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78件内容明显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异常专利申请行为。这批申请的主题主要涉及分析方法和计算方法,其特点是每个主题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明显相同的申请,如发明名称为光伏春秋棚结构有限元疲劳分析方法的申请2018101669124和发明名称为光伏草棚结构有限元疲劳分析方法的申请2018101689128,除发明名称与草棚不同外,技术方案明显相同。青岛永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修改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材料支持:
一、青岛永济代理人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二.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核查报告;
三.青岛永济解释。
雷音是该案涉及的所有78份异常专利申请的签约代理人。他作为代理人提交异常专利申请,干扰了专利审查的正常工作。同时,作为青岛永济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2019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专利代理人惩戒意见的通知》(国知惩戒函字〔2019〕10号),告知有关事实、理由、证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雷音没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纪律决定:
根据《专利代理人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五)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雷音予以警告。
当事人对本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高邮市、大鹏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局(帕尼)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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