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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发布时间 : 2022-01-08 06:14:47

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s2/】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方便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和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范围从住宿、司法鉴定咨询、建筑、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扩大到租赁和经营服务、科研和技术服务、住宅服务、修缮等服务。上述八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深圳自由注册公司的销售额,应按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栏目。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所有普通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收费公路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下同)后,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代理退税。[/s2/]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公布。

3.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类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1号, 2016)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咨询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四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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