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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整理:股权转让时发现前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怎
发布时间 : 2022-01-11 06:49:51
关某某、张某某注册成立瀚峰公司,工商注册时关某某、张某某分别占69%、31%的股份。公司注册时进行了验资。注册后,关某某、张撤回全部注册资本。由于公司成立后市场不景气,加上他们缺乏行业经验,公司运营一年后状况不佳。后关某某和张某将瀚峰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刘谋和朱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关某某和张某承诺注册资本已经到位,然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根据新的股东会决议,刘谋为瀚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刘、朱某某对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关某某、张某某已抽逃出资,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后来汉丰公司将关某某、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撤回的汉丰公司注册资本。关某某、张某某称,刘谋、朱某受让瀚峰公司股份时,系低价转让,未按工商登记协议支付深圳注册公司无同等地址股权转让款。现其股权已转让,公司新股东刘谋、朱某应承担资本充实义务。
法院对股权转让后注册资本抽逃的判决本案庭审现已结束,法院判决关某某、张返还公司注册资本,并履行增资义务。
股权转让时抽逃注册资金的义务解释1.资本充实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出资后,注册资本对公司的经营和维护起着维持作用。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抽逃或者不出资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也侵犯公司财产。本案中,关某某、张的行为构成退缴出资。
2.通常情况下,瑕疵股权的受让方当然不承担资本充实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瑕疵出资并接受瑕疵股权。本案中,根据股东转让协议,不知道刘、朱某某在股权转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出资存在瑕疵。
此外,股权出资瑕疵,作为瀚峰公司有权选择承担责任的主体,不能证明刘某、朱某某被恶意转让股份,且未选择刘某、朱某某为被告,不愿意让现有股东承担资本充实连带责任,是瀚峰公司根据自身利益自由选择和处分的权利。
3.如在股权转让时,关某某、张在永康、镇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载明公司的股权出资,并就股权转让对价作出合理约定,受让方未履行支付义务,则在汉丰公司要求关某某、张某某完成出资义务后,关某某、张某某有权要求、朱某某支付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或公司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刘、朱某某也可以履行资本充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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