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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不老酒已注册商标也会侵权 被茅台起诉索赔300

发布时间 : 2022-01-15 08:29:11

飞天不老酒已注册商标也会侵权 被茅台起诉索赔300

据说天妃布酒在包装上与天妃茅台相似,构成商标侵权。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天妃不久的关联公司、生产厂家和网上销售平台,索赔300多万元。近日,该案在北京西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茅台公司:天妃商标被侵权。

天妃茅台是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推出的酱香型白酒。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茅台集团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和2013年1月14日获得单飞图案和文字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10147169号和10195572号。随后,贵州茅台有限公司被授权对上述两个商标进行一般许可。

2017年3月,茅台公司发现某网购平台在销售天妃步九,其产品名称及包装装潢与自己的10147169号单飞图案、10195572号字标相似。

据茅台公司介绍,天妃贵州茅台所使用的颜色、图案、文字及其组合,特别是天妃宫女的图案,经过长期精心设计和使用,成为茅台公司知名产品天妃贵州茅台的独特包装和装饰。这种装饰成为区别于同类产品的鲜明特征,并在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天妃布酒擅自使用茅台公司知名产品天妃品牌贵州茅台的独特包装装潢,构成假冒、雷同。

茅台公司认为,类似商标容易导致天妃补酒与茅台公司旗舰产品天妃贵州茅台混淆,导致消费者将天妃补酒误认为是天妃贵州茅台的姊妹产品或子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贵州省天妃不老酒业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全顺酒业有限公司及网上销售平台被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天妃步久公司:天妃步久始终是注册商标。

法庭上,贵州天妃不老酒有限公司回复称,天妃不老酒为2001年10月14日注册的第1651473号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3日。飞天老酒使用飞天老酒作为473号商标的合法合理使用,从时间上看,飞天老酒公司使用飞天老酒商标确实早于茅台公司的商标核准时间。

被控侵权商品的标识与茅台商标本身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而且天妃不老酒是低端酒,价格在二三十块钱之间,和高端酒茅台明显不同。相关公众在选择购买时会更加关注茅台酒这种知名白酒,完全不会造成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混淆。

作为生产商,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全顺酒业有限公司同意天妃布酒公司的答复。代理深圳注册公司中介购买平台表示,网购平台不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也不是本案的合格主体。

实地考察:飞行仙女的照片相似吗?

法庭上,茅台公司对天妃布吉、天妃茅台进行了现场检查。与茅台酒相比,不老酒装饰中左边的图案是一只手拿着酒杯,头朝下的飞天仙女图案,旁边印着天河区的费琼来、天老九字样。和茅台类似,左边的飞行小姐基本一样,包括裙子的朝向。在天妃布久汉字中,天妃是传统的天妃,其读音与572号商标相同,只是简体字改为繁体字。

飞天不老酒公司回应。首先,我们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贵州茅台、飞天麦进行了对比。第169号注册商标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贵州茅台的五个字,加上飞天美仆的图案,加上1704的印章。左下角1704的数字字体较小,基本难以辨认,不容忽视。其实169号商标有两个重要的部分。《天妃仕女》的底色是金黄色,基本一致。对商标的认定起不到主要作用。起到鉴别作用的是贵州茅台。被控侵权产品的女仆图与169号注册商标的女仆图不一致。侍女图是敦煌壁画图案,属于公共领域资源。原告没有专有权,不能排除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使用。被控侵权商品使用天妃不老白酒,其中天妃不老是我们的商标,这种使用也是对我们商标的合理使用。

全顺酒业同意天妃布酒的说法,认为商标特征有明显区别,一个是贵州茅台,另一个是天妃布酒,天妃是商标,但天妃布酒也是商标。两种设计也不一样,印章也不一样。

300万赔偿依据:总销售额的90%。

在法庭上,茅台公司出示了茅台获得的各种荣誉作为证据。

对于300万元的索赔依据,茅台公司表示,根据已查到的三家网上销售平台的数据,扣除天妃步九的费用即售价的10%后,总金额为341.6531万元,故要求赔偿300万元。

对此,被告天妃不老酒公司称,茅台公司声称90%的利润是茅台的利润,我达不到这个利润。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不再组织调解,案件未当庭宣判。

文章关键词: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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