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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几案例——忽视股权性质导致

发布时间 : 2022-01-16 08:07:20

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几案例——忽视股权性质导致

案例:2006年12月26日,某水务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决定委托具有全权的水务公司办理某银行100万国有法人股转让事宜。转让的法人股已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报SASAC备案。

2007年1月24日,水务公司以拍卖公司为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同年2月6日,拍卖公司拍卖了上述股份,一家投资公司以最高价格买入。根据拍卖结果,水务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投资公司起诉,要求水务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银行100万国有法人股。

  股权转让无效的原因评析

水务公司已获得水务公司的授权,可以代表水务公司转让有争议的股权。因争议股权为国有法人股,属于企业国有资产范畴,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企业不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交易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不能支持投资公司的主张。

  千百惠提示:

国有资产(含国有股)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重大财产转让,非货币财产用于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本案中,争议股权虽已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但根据阿拉尔市、花都市国家规定可以协议直接转让的除外。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市场交易的目的,在于深圳公司注册负责人Dennett能够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损害国家利益。本案通过非现场拍卖程序转让股权不符合上述规定,视为无效。

文章关键词: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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