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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不实”是怎么回事?会承担哪些后果?

发布时间 : 2022-01-22 07:48:00

“注册资金不实”是怎么回事?会承担哪些后果?

一、注册资金不实的定义

虚假注册资本是指企业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不一致,即注册资本不足。

  二、对开办单位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有关规定。

1.最高法院法复第1条第2项。[1994]4号《关于企业撤销或者关闭后设立的其他企业的民事责任》规定,企业设立的其他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本不符,但已达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视为具备资格。企业注销或者关闭后,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本的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批复》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未达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不符合企业法人的其他要求, 视为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人民对平凉、福田事务的责任由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2.根据第号法律。最高法执[1995]274号《关于认定开办单位是否已足额投入企业注册资本的函》规定,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在开办时注册资本不足,开办后以其他形式足额投入注册资本的,开办单位不承担责任。

3.最高法院《关于注册资本出资额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如何确认有效的批复》(法发〔1997〕2号)规定,企业法人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应当按照我院法发〔1994〕4号《关于企业撤销或者关闭后设立的其他企业民事责任的批复》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4.最高法院《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其开办单位投入的注册资本不真实或者撤销深圳市商标注册公司注册资本效率高的,可以决定变更或者增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并在注册资本不真实或者撤销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注册资金不实与虚报注册资本的区别。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审判实践中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认识和作法不一致的原因及争议焦点。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企业注册资本虚假范围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原因是有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办公厅关于认定企业注册资本是否由开办单位全额出资的函》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注册资本不足不承担责任,如果开办后以其他方式全额出资。该函明确规定,开办单位可以在开办后全额投入注册资本。因此,开办单位在开办后增加的注册资本属于开办单位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企业撤销或者关闭后设立的其他企业民事责任的批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应当在自有资金与企业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的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注册资本的虚假范围应为开办单位投入的注册资本与开办其他企业后应投入的注册资本的差额。有的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其启动单位投入的注册资本为虚假的,启动单位应当在虚假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该条明确规定,开办单位应当在开办时投入的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虚假注册资本的范围应当是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与开办单位开办其他企业时应当投入的注册资本的差额。又认为最高法院于199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企业撤销或关闭后设立的其他企业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法院执行局于1995年10月19日作出《关于认定企业注册资本是否已由开办单位全额投入的函》,均与最高法院审计委员会于1998年6月11日通过的《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相抵触。因此,认定虚假注册资本范围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办单位在其开办的企业中投入的虚假注册资本数额是开办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还是开办后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即开办单位应当在开办时投入的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在开办后投入的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五、如何界定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开办单位开办其他企业投入的注册资本不足的,可以在开办后补足注册资本,也可以由有关部门责令补足注册资本。《企业法人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注册资本应当与实际资本一致。实际上,当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补足。过去最高法院曾有一次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重申在企业登记注册期间,出资人出资不足的,应当责令补足,注册资本不真实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1992年,最高法院又有一个批复,即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企业法人许可证的集体企业,尽管其申报单位投入不足,仍应确认为法人,投入不足的可以责令补足差额。法律之书。【1995】274号《最高法院执行局关于认定开办单位对企业是否投入足够注册资本的意见》实际上是指法院在办案中发现注册资本不足时,可以责令补充注册资本。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可以将创业单位列为被告或第三人,责令其直接向债权人支付注册资本差额,在执行中可以参考。实际上,在实施过程中,启动单位不止一个。如果几个企业共同投资或者搞合资或者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理解为,如果这些投资者投资不足,都可以按照开办单位处理,这样就可以补足注册资本,用增加的注册资本偿还企业的债务。

  六、对实际投入的注册资金发生争议的处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因此,开办单位开办后新增或补充的注册资本,应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方可认定。对方对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有异议的,法院应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委托有关验资机构进行鉴定。

  七、开办单位对其开办企业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根据最高法院法字第号批复第一段第二项。[1994]4号《关于企业撤销或者关闭后设立的其他企业的民事责任问题》,以及《最高法院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开办单位在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开办单位开办的其他企业经营正常,但无财产清偿债务,被撤销或者关闭后开办的其他企业的财产。《条例》第八十条未区分企业被执行人是否被撤销或关闭,但一般来说,企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包括企业被执行人被撤销或关闭的情形,以及企业被执行人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注册资本不真实的情形。这两种情况都适用。

  八、开办单位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重复承担责任的原则。

根据《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启动单位在注册资本或者财产接受范围内已经对其他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启动单位重复承担责任。这是针对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比如被执行人的启动单位可能只欠注册资本50万元,已经有一家法院执行了。其他法院也要求开办单位根据自己的法律文书拿出50万元的注册资本,因为开办单位为企业注册的义务以50万元为限。这种不重复责任的原则应该适用于这两种情况。首先,它已经被法院执行了。二是开办单位自愿拿出注册资本,这也属于承担责任的义务已经消失。应该适用的是,责任不能重复。不能说创业单位愿意拿出注册资本就可以反复承担同样的责任。

文章关键词:企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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