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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提公积金、贷款不用再复印身份证

发布时间 : 2022-01-23 08:14:37

北京申提公积金、贷款不用再复印身份证

15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注销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必备要件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内容,公积金管理部门结合系统升级,取消了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各种情况的处理要求。其中,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员工不再需要身份证复印件。

通知很清楚

1.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业务(包括已在网上完成单位登记开户手续并到柜台办理登记确认的代理人)和办理代理人变更业务时,代理人只需核对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如身份证、护照等)。,下同)的代理人,并不再要求提供和保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缴存单位代理人或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异地转移、在通化市、越秀区变更账户为分中心账户及个人信息变更业务时,只需核验身份证明原件,不再要求提供并留存复印件。

3.职工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还款变更等业务时,只需核实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抵押人、二手房出卖人、代理人等业务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不再要求提供并留存复印件。

为什么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随着近期公积金系统的升级,公积金中心要求身份证件原件由深圳市居民楼公司登记归集形成电子档案并存入系统,减少了人们复印各类证件的麻烦。

《通知》要求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通过摄像头、扫描仪等设备采集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形成电子文件,保存在系统中,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可以调取使用。

此外,《通知》规定,缴费单位在为职工分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如认为确实难以提交职工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经管理部门批准,他们可以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而不是审计文件的原件。同时,各单位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收集身份证件复印件,形成电子档案,保存在系统中。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其他规定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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