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百科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发布时间 : 2021-09-26 09:45:21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由广州注册公司,广州公司注册,注册广州公司,广州代理记账,广州工商注册,广州商标注册,广州企业注册,广州代办执照,广州代办营业执照,广州公司注册代理,广州代理公司注册,广州代理注册公司,广州注册公司代理,广州公司注册代办,香港公司注册,香港注册公司(www.mycs888.com)整理编辑。
上一篇:公司注册资本最新规定 下一篇:合伙企业和注册公司的差异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