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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总局发文调整孵化器科技园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 : 2021-11-01 11:15:34
2018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与众创空之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惠城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注册的众创空房间的使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器的财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业务租赁、研发与技术、信息技术、法务咨询等服务。
二、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公众空应单独核算孵化器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和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和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孵化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要求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保留产权土地权属资料、产权原值资料、产权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备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后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公开创新空自认定之日后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的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创建空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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