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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新综合方案来了!

发布时间 : 2021-11-01 11:15:40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全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大幅减轻,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并按时足额发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社会保障费征收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是降低单位养老保险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惠城区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份)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不足16%,要研究提出过渡措施。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计划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继续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从2019年5月1日起,分阶段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将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8至23个月的地区,可按现行费率减20%,累计结余24个月以上的地区,可按现行费率减50%。


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各省通过加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选择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适当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省级养老保险统筹。


各省要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一征缴和支持。


五、提高养老基金中央调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中央调剂金比例提高到3.5%,进一步平衡各省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稳步推进社会保障费征收制度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各类职工保险原则上暂按现行征缴制度征收,缴费方式稳定,“成熟一省,转移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费的征收管理职责如期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等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共享,保障征缴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征收制度改革期间,不允许集中缴纳企业历史欠费,不允许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措施,避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国务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降低社会保障费率,改革社会保障费征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险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好征缴制度改革过渡期社保费率下调和工作衔接,并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八、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要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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